合肥市庐阳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部分不符合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纳税人恢复开业登记的公告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清税注销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5号)等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清税注销的,应当在国税、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结相关涉税事项,根据清税结果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多缴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准其清税注销。
经我局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间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核查,发现部分纳税人存在国税办理注销,地税依然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不符合核准注销税务登记条件。为保障正常税收征管秩序,降低国家税款流失风险,我局现依法对该部分纳税人恢复开业登记(名单见附件)。恢复开业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按期进行申报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管理。对骗取核准注销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我局将按照《税收征管法》等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开业登记纳税人名单
合肥市庐阳区国家税务局
2018年7月8日